外交部特別提醒:請妥善保管已過期或作廢護照
2008/03/13
假如您經常出國旅行,您或許認為自己過期或已被注銷作廢的護照無任何使用價值,因此不予保留或隨意棄置。在此,外交部領事司特別提醒:這種理解和做法將來可能會給您帶來不便。
已過期或作廢的護照上往往有持照人曾到過國家的簽證、出入境、在他國居留等諸多記錄,是人們的國際旅行“日志”。更為重要的是,您也許曾用它辦理居留、保險、存款、公職金等重要事宜,會在辦理機構留下長期記錄,在您再次辦理上述事宜時,您可能會被要求出示該護照或提供該護照的有關資料。因此,無論您曾經持用因公還是因私護照,在護照過期或辦理換發手續后,請注意向發照機關索回已注銷的舊護照,妥善保管,并將重要資料復印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