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事認證是指領事認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國內涉外公證書、其他證明文書或國外有關文書上最后一個印鑒、簽名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的活動。駐德國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德國出具的文書能在中國境內得以承認,不會因懷疑文書上的印鑒、簽名的真實性而影響其法律效力。領事認證不對公證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證明的事項行使證明職能,不對文書內容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文書內容由文書出具機構負責。
擬在華使用的由德國司法機構、政府部門、公司企業、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公證員等出具的各類民事和商事文書,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領事認證程序說明
(一)一般性程序
申請人相關文書一般先須經德國相關公證處公證,再由德國認證機構認證,最后經由駐德使領館進行領事認證。
自2023年1月1日起,德國認證機構由聯邦行政管理局調整為聯邦外事局(Bundesamt für ausw?rtige Angelegenheiten)。
(二)聯邦外事局認證程序和聯系方式
1、認證程序
請參見網址(https://bfaa.diplo.de/bfaa-de/service/-/2566128)。
2、聯邦外事局聯系方式
(1)地址:
Referat Apostillen und Forderungsmanagement
Team Apostillen und Endbeglaubigungen
Kirchhofstra?e 1-2
14776 Brandenburg an der Havel
(2)電話:030-184730 16500?
(3)郵箱:fp-apostillen_endbeglaubigungen@zentrale.auswaertiges-amt.de
二、申請材料
(一)當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如系企業或其他組織申請領事認證,應提交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證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身份證明。
商業文書一般由合法持有該文書的企業申辦領事認證。待認證的文書材料應與申請人或申請企業、組織相關。
(二)代辦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當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填寫真實、完整、準確的申請表,“申請人簽名”和“代辦人簽名”欄均須提供簽名原件,不得以傳真件、復印件代替;
(四)申請領事認證的文書原件;
(五)領事認證機構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國駐慕尼黑總領館委托慕尼黑中國簽證申請服務中心代理領事認證業務。請我館領區德國巴伐利亞州中外籍申請人向該中心遞交認證申請。中國籍申請人也可向中國駐慕尼黑總領館遞交申請。
中國簽證申請服務中心代理領事認證業務的范圍,僅限受理領事認證申請、咨詢、收費、發證等業務。申請人提交的文書能否獲得領事認證,由中國駐慕尼黑總領館審核后決定。
慕尼黑中國簽證申請服務中心聯系方式:
地址:Lutzstra?e 2, 80687 München
郵箱:muc-legalisation@cvsc.de
四、注意事項
(一)駐德使領館認證聯邦外事局主管官員的簽字和印章是否屬實、是否與在使領館的有效備案相符,經認證的文書內容由出文機構負責,但文書必須真實,符合中國和文書出具國法律,沒有可能損害中國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二)申請認證的文書在兩頁以上的,應采用火漆加封、加蓋騎縫章或鋼印等不易被拆換的方式進行裝訂。
(三)根據國內有關部門規定,用于到中國內地登記結婚的婚姻狀況公證、無配偶聲明書或證明書自公證或證明出具之日起至申辦領事認證之日止,應不超過6個月,且仍在德國公證或證明有效期內。超出相關時限的,不予認證。
(四)未成年人出生證明認證,由其監護人(如父母等)辦理。申請人信息填寫該未成年人信息,“申請人簽名”欄由監護人簽署;代辦人欄信息為其監護人信息,“代辦人簽名”也須由監護人簽署。
親生父母作為監護人時,如該未成年人出生證內容包含父母信息,申請人信息欄亦可直接填寫父母信息。
(五)死亡證明認證,由逝者近親屬辦理。申請人提交逝者身份證件(如有)、逝者近親屬身份證件、親屬關系證明或聲明書。申請表“代辦人”欄填寫近親屬信息。如近親屬委托他人辦理,須提供委托書、代辦人身份證件,“代辦人簽名”欄由其近親屬或逝者近親屬委托的代辦人簽署。
(六)駐德使領館對于申辦認證的文書,領事官員將進行審核。如發現問題,包括當地的公證或認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規范,含不合法及依規不予認證內容,文書有涂改、挖補、拆換等情形的,認證申請將不被批準。
(七)領事官員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認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八)經駐外使領館認證過的文書,不得更改或替換。因申請人自行更改或替換文件引起的問題及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五、表格下載
認證申請表請見下述鏈接:
1.?領事認證申請表?
2.?領事認證申請表(死亡證明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