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可否委托他人來辦理公證?
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人須親自來館辦理公證事宜。辦理健在證明者,若申請人因年邁體弱或其他原因不便親自到領館辦理,可委托他人代辦。代理人須提交本人有效護照﹑居留許可和申請人有效護照、居留許可和離退休證的復印件及委托書原件。連續3年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第4年原則上應由申請人自行到使領館辦理一次。
2. 問:常住地不在巴伐利亞州的中國公民,可否在駐慕尼黑總領館辦理公證等事宜?
答:不可以。我館僅受理常住在本領館轄區內的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
3. 問:辦理關于婚姻狀況(未婚或為再婚)的聲明書有效期為多久?
答:此類聲明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若超出有效期,還需重新辦理。
4. 問:辦理公證時,填寫相關表格有何要求?
答:申請人須完整、清楚地填寫,并用黑色水筆在領事官員面前簽字,內容不得有任何涂改,落款應為遞交申請當日日期。
5. 問:臨時來德的中國公民可否在使領館辦理公證?
答:不可以。我館僅受理在德國巴伐利亞州長期居住并持有德國有效居留許可的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
6. 問:中國公民與他國公民登記結婚可否在中國駐慕尼黑領館辦理?
答:我館僅受理雙方都為中國公民的結婚登記申請。
7. 問:德籍華人可否在領館辦理公證?
答:根據規定,辦理公證的申請人須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并有在德國巴伐利亞州合法居留的中國公民。建議有關當事人在德國當地公證機關辦妥相關公證材料,經過聯邦行政管理局認證后在我館辦理認證手續。
8. 問:如何在領館辦理德國文書的認證?
答:凡在德國出具、需送到中國使用的文件,須在中國駐德使領館辦理認證。在我館辦理認證的程序是:文件應先由巴伐利亞州公證部門公證后,送州法院公證和德國聯邦行政管理局認證,最后送我館認證。申請人若無法親自來申辦,可委托他人前來申請。
9. 問:需認證的文書可否在使領館辦理翻譯事宜?
答:不可以。請自行通過德國高等法院宣誓翻譯辦理翻譯事宜。